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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1.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督查各项任务的落实。
  2. 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协调沟通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各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工作任务的实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准入,建立对专业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能的长效培训机制,提高综合能力。深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合理划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权。建立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所需房屋改扩建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需补充配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纳入预算;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与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做好各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与卫生部门共同规范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定期组织召开本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督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四)加强督查,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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