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机制;三年内要完成对现有人员学历或岗位技能的培训,对未达标者实施调离;对于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安排至少一年的重点业务岗位轮岗实习,使其全面了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主要专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4.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职责,明确各科室、各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每年度要对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现岗。
5.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任务的主要业务机构,应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培训学习计划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11年底前,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要达到100%;除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外,在岗专业人员具有公共卫生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要达到100%。
6.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制定人力资源建设发展规划,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关公共卫生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六)加强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在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三年期间,各区县要继续完善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食品与营养卫生、学校卫生等危害因素和相关疾病的监测体系;研究对各种危害因素与相关疾病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和干预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水污染、食品污染、核与辐射污染、化学中毒等事件以及不明原因和新发疾病的监测和预警,切实提高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机构,各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