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提升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按照与事权相适应、满足常规和日常监测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市卫生局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设备的摸底调查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补充配置。三年共计投入6000万元,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各投入3000万元。其中,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按照市和区县7∶3比例投入,其他区县按照市和区县3∶7比例投入。各区县投入部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缴至市财政规定账户,经统一招标采购后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三年逐步到位的原则,2011年底前,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并完善血清学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实验室、结核菌实验室、HIV初筛诊断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理化和职业卫生实验室,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为满足我市传染病监测工作需要,在津南区建立流感病毒监测参比实验室,在南开区和蓟县建立传染病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同时,各区县要配齐规定的设备设施。
分阶段提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检测能力。2009年6月底前,基本掌握细菌性、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细菌性呼吸道传播疾病和其他细菌性传染性疾病相关检测、常见食源性、水源性和环境相关疾病的理化危险因子检测。2010年6月底前,基本掌握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2011年底前基本掌握常见病原体核酸检测和毒力基因检测。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
1.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录用专业人员的准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录用后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考取公共卫生相应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新调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和工作经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总数的80%(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应占56%,检验人员应占24%),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0%。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数量不能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数量的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人员综合能力要基本满足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