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机构事权。
根据《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和我市特点,确定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为:
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规划、消毒、病媒生物危害控制;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实施具体处置和控制措施;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城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三)加强载体建设。
根据原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辖区服务人口超过40万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辖区服务人口40万以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实验室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其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面积不小于实验室总面积的40%),业务工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行政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
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进行基础建设投入;对未达到上述建设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所需建设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以4000元/平方米造价对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一定比例投入。其中,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按照市和区县1︰1比例投入,其他区按照市和区1︰2比例投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项目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设计布局要由市卫生局进行审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竣工后,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6月底前确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方案,2011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