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
(成价费〔2009〕1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川价发〔2009〕18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市本级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收费情况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按川价发〔2009〕18号文的要求清理并于2009年2月13日前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清理。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联合于2009年2月13日前分别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