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市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建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林水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涉及民生及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内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