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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6]20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鼓励各市县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确保中央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的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有关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规定,我们制订了《2006年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2006年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市、县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 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 2006 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保持 2005 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 2006 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 5 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生产增长快的地区倾斜。
  二、奖励资金用途
  (三)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有利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用好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三、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四)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县(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六)省级财政对各县(市)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七)各产粮大县在2006年12月26日前应将实施奖励政策的工作总结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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