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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闽财社〔2006〕5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按照闽财社〔2002〕49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偏低。为适当解决这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其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即城镇和农村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新增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支。调整后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列入家庭收入,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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