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销省移民开发局2003年度已支出利息资金的函
(闽财建〔2006〕242号)
省移民开发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核销2003年度已支出利息资金的函”(闽政移函[2006]121号)悉,现函复如下:
2003年,你单位未经我厅审批,动用了利息资金190.17万元,用于有关支出,经查,其中用于补助南平市移民局开办经费20万元、尤溪街面电站工作经费10万元,三明梅列区和龙岩新罗区移民机构经费补助各3万元,计36万元;用于挂钩贫困村扶贫资金17.97万元;用于购买现车号为1198号车辆30万元;用于行政经费100.52万元,其中:12名(6名司机,6名其他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38万元,会议费5万元,接待费15万元,交通费10万元,物业费15万元,办公费17万元;慰问共建部队5.68万元,以上合计190.17万元,考虑到你单位的实际需要,同意列入当年支出,予以核销。请据此办理账务处理手续。今后你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利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