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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5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6投标代理人在用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 投标邀请
  ⑵ 投标人须知
  ⑶ 招标内容及要求
  ⑷ 合同主要条款
  ⑸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9. 投标文件语言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5) 供货范围清单
  (6) 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8)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 招标服务费承诺书
  (10) 投标保证金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 投标保证金以汇票、转帐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交。
  12.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投标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在中标人支付所有招标服务费并签订合同(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12.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日历日。
  12.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⑵ 中标人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签订合同;
  ⑶ 中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采购人如有要求中   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增加:“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7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⑷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⑸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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