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闽财综〔2007〕12号)
厦门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厦门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请示》(厦价服[2007]13号)悉,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行政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为厦门市公安局,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