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按属地的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保障金扶持的权利;所有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各地对残疾人的扶持对象、标准及办法应当统一,并不断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与教育等补助
1、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殖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费用补助;
2、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帮助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费用的补助;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前、岗中、岗后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5、个人以师带残疾人徒弟的培训补助;
6、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7、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经费支出。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扶持费补助
1、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商业、第三产业及其它自主创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残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相关费用补助;
4、用人单位为安排一定规模、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的费用补助。
5、有偿或无偿扶持残疾人开办种养殖业、手工业及各类家庭副业;
6、有偿或无偿扶持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开发基地;
7、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8、用于建立安置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康复就业的工疗机构、庇护场所的经费补助;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参保费用补助;
10、残疾人因意外事件造成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费用,以及对因恢复和补偿劳动就业功能的残疾人的必要扶持和补助。
(三)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补助;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或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代扣保障金的相关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