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7〕2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7号令)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依法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依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