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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社〔2007〕32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福建医大、福建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其他部门医疗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文精神,现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医疗机构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和“在加工材料”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2007年经济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情况详见附件一)同时,医疗机构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附件:
  1.福建省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费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表
  2.医疗收支明细表; (略)
  3.药品收支明细表。 (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费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表

药品收支明细表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元
项  目行次本月数累计数项  目行次本月数累计数
药品收入1   维修(护)费31  
 门诊收入2   租赁费32  
  西药收入3   会议费33  
  中草药收入4   培训费34  
  中成药收入5   招待费35  
 住院收入6   专用材料费36  
  西药收入7    卫生材料37  
  中草药收入8    其他材料38  
  中成药收入9    低值易耗品39  
         药品费 40  
药品支出10     西药41  
 基本支出11     中成药42  
  (一)工资福利支出12     中草药43  
   基本工资13   劳务费44  
   津贴补贴14   委托业务费45  
   奖金15   工会经费46  
   社会保障缴费16   福利费47  
   伙食补助费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8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8  (三)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49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9   离休费50  
   办公费20   退休费51  
   印刷费21   退职费52  
   咨询费22   抚恤金53  
   手续费23   生活补助54  
   水费24   救济费55  
   电费25   医疗费56  
   邮电费26   住房公积金57  
   物业管理费27   提租补贴58  
   交通费28   购房补贴59  
   差旅费29   其他 60  
   出国费30  收支差额61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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