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变更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闽财综〔2007〕23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
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规定“概预算人员资格”更名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并且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现同意将“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480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