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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综〔2007〕2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收费和经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收费标准
  (一)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22号),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元人民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250元人民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0元人民币。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47号),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1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3年以上、5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以上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缴入国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收费的收入分成管理
  (一)各设区市受理的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办证申请,证件收入按照《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五年期台胞证收费及经费管理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04〕221号)执行,即收入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按7:3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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