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综〔2007〕2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并会同各级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立即停止和纠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的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各县(市、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6月21日前上报所属的设区市,设区市应对辖区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于6月2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