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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闽财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收支及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54号)要求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对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辖区内的报表汇总,并加盖公章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将电子文档放置于“地市上报省-社保处”文件夹内。
  三、统计报表作为反映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四、各地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这项工作,责任到人,也便于省厅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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