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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副省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外出差应到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套间;厅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应入住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标准: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县(市)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
  1.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按实报销。
  2.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3.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4.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该档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定点饭店名单公布之前,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暂按上述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本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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