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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2007]25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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