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2007]25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级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