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并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其中项目评审论证表项目县不需填列,由省级单位填写),项目申报材料请于7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各4份并附U盘)。逾期未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可以从省财政厅或省水利厅网站上下载。
1、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项目建设方案、投劳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按规划实施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符合各地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坚持水源、渠系、和配套建筑物同步建设,水利措施与农业措施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4、申报的项目不得和以前年度实施的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烟田建设等项目重复。
四、资金安排重点和要求
1、以粮食主产区和水资源短缺地区为主,粮食主产区以小型灌区为主,缺水地区以小型水源及配套设施建设为主。
2、对规模较大、集中连片的项目优先安排,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
3、项目实施要建管并重,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工程改造和产权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五、暂不安排的项目
1、建设内容为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或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暂不安排。
2、申请对象为企业的项目暂不安排。
3、申请对象为单个农户,申请中央补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项目暂不安排。
4、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填写不详,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暂不安排。
六、项目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