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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立项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立项指南的通知
(闽财农[2007]61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编报2007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文件的通知》,省里筛选了你县(市)作为2007年的申报县。现将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小型水源、小型渠道、小型机电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应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县(市)财政如果单独安排项目管理经费,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农户等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给予补助。中央确定的粮食主产区项目县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30%,非粮食主产区项目县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15%确定项目总体投资规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填列。对超额度上报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水利厅不予受理。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请对象
  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农户(包括联户)。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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