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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离休干部“两费”缴纳问题的函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离休干部“两费”缴纳问题的函
(闽财社〔2007〕41号)


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六单位《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老综[1999]00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闽财社[2000]113号)规定,绝大部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均纳入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两费”,保证离休干部待遇的落实。据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提供核实的情况,你司及所属单位截止2006年底共欠离休干部“两费”78.23万元,影响离休干部的待遇落实。对此重申,凡是不愿意将离休干部“两费”纳入省“两费”中心统一管理或不及时缴纳离休干部“两费”的单位及主管部门,造成其管理的离休干部“两费”待遇不落实的,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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