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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财综〔2007〕32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各级管理服务机构鉴定费提取分配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劳社函[2007]215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规定,为规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并将收入及时缴交财政专户,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县(市、区)鉴定管理机构对所辖鉴定站组织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规定提取60元/人鉴定服务费,其中上缴中央4元,上缴省9元,上缴所属设区市12元,留该县(市、区)35元。
  二、设区市鉴定管理机构对所辖鉴定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按规定提取初级工、中级工60元/人鉴定服务费,其中上缴中央4元,上缴省9元,留设区市47元。
  2、按规定提取高级工60元/人鉴定服务费,其中上缴中央4元,上缴省31元,留设区市25元。
  3、按规定提取技师、高级技师70元/人鉴定服务费,其中上缴中央4元,上缴省31元,留设区市35元。
  4、按规定收取技师综合评审费350元/人,其中上缴省185元,留设区市165元。
  5、按规定收取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450元/人,其中上缴省185元,留设区市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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