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
(闽财社〔2007〕52号)
省直各单位、中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院、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医疗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离休干部的健康情况,现将2007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指纳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5.12”非保健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原由省财政厅负担医疗费的11个驻榕中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上述人员今年内因病情需要已进行过体检的可不重复检查。
二、体检时间。从9月1日起至11月31日止,具体时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对象的需要与相关定点医院联系统一组织安排。
三、费用标准。离休非保健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男500元、女600元;“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为男400元、女500元,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2、3。特殊情况或因病情需要,可商定点医院作适当项目调整,但体检费用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所需体检费用直接记入个人账户,调整体检项目后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结算方式。福州市区内的离休干部可在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进行体检,持个人医疗IC卡在承检医院直接刷卡,费用由省两费中心待体检结束后与承检医院在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结算;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和医药费未实行委托代管的省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本人在当地自行选择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正规发票和体检报告单复印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写好《省两费管理中心医疗费报销单》集中报送省两费中心,经审核后在规定的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报销。
五、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工作按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闽卫健[2007]181号《关于做好2007年省部属驻榕单位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规定办理。省内异地安置且医药费已实行委托代管的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