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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费[1994]56号)


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办法及标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批准在我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占道费。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占用特别路段道路,在一般道路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特别路段见附表二,边缘路段见附表三。附表二、附表三中未含一般路段。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由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统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占道类型

占道费标准

备  注

一般道路

边缘道路

经营类栅亭

0.60

0.30

1、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3、旗杆、灯柱占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4、夜市按经营摊点减半征收;

维修类栅亭

0.40

0.20

工贸市场

0.40

0.20

经营摊点

0.40

0.20

维修摊点

0.20

0.10

报刊、电话栅亭

0.20

0.10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0.20

0.10

机动车停车场

0.20

0.10

非机动车停车场

0.10

0.05

广告牌旗杆、

灯柱单位挂的牌

0.40

0.20

农贸市场

0.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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