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全市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武价费[1998]35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技工学校及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市技工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3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技工学校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技工学校学生收取的费用统一规定为学费和住宿费(书抄费据实核收),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学费标准。1998学年各技工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最高限额为:
普通技校:2000元/人·学年。
高级技校、国家级重点技校、省重点技校(名单附后):2200元/人·学年。
培养成本较高的烹饪、电焊、汽车驾驶专业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中高级技校、国家级重点技校和省重点技校最高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学校最高可上浮20%。
三、审批程序。
市属各技工学校,由学校根据本通知规定,提出具体标准,经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物价、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住宿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00元。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五、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参照初中中考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即报名费3元/生,考试费4元/生·科(语文、数学、理化、职业能力测试共四科)。招生录取费仍按50元/生的标准收取,由招生学校从所收费用中向招生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六、技工学校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今年秋季入学新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1997学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技工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严禁跨学年收费。
七、技工学校生均拨款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经费开支项目、经费管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技工学校在收费前,须到市场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收费收费票据的有关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