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适当降低规费水平的通知
(武价服[1997]28号)
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出租车公司: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载客率,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市场的价格关系,保持出租汽车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适当降低规费征收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塔纳、富康型出租车起步价降至8元,夏利型出租车起步价降至7元,各类车型出租车的公里租价、基价公里、空驶费、等候费等各收费项目、标准及计费办法维持不变(调后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为了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明确并适当降低其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照武政[1996]150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收费登记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三、出租汽车收费标准降低以后,由市地方税务局对出租汽车营运收入基数重新核定,确定适当的征税额,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务局另行规定。出租汽车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外,其它险种由经营者自愿投保,各保险公司不得实行强制保险。
四、严禁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部门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各项费用,均应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执行。
以上规定有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公用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表一: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调整表
代表车型
| 基价公里
| 车公里租价
(元/车公里)
| 起步价(元)
|
现行
| 调后
| 现行
| 调后
| 现行
| 调后
|
奥拓
| 4
| 4
| 1.20
| 1.20
| 8.40
| 7.00
|
夏利
| 4
| 4
| 1.40
| 1.40
| 9.80
| 7.00
|
富康
| 4
| 4
| 1.40
| 1.40
| 9.80
| 8.00
|
捷达、桑塔纳
| 4
| 4
| 1.50
| 1.50
| 10.5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