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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闽财综〔2007〕4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省管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28号)的要求,我们编制了福建省2006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3、4,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与《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一并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年限、执收主体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是经法律、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的征收范围、标准、年限、执收主体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相应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管理方式按《收费目录》中规定的管理方式执行。各收费执收主体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
  三、为了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和防止收费项目管理级次的混乱,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授权省级有权机关核定的30个部门的8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附件3:《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对照表》中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依据执行。
  四、省有权机关原批准的14个部门的21项已归并到中央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批准、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文件依据,已在归并的中央相应收费项目中加以注明(见附件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项目归并到中央项目一览表》),其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到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的管理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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