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价费[2000]1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武汉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三日
武汉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系指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不含社会力量办学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企办民助)学校。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
(一)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条件要求:学生宿舍住4-6人,面积20-30平方米,有单独洗漱卫生间、储藏柜、书架、书桌椅(凳)、双层床等;
(二)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条件要求:学生宿舍6-8人,面积20-30平方米,有公共洗漱卫生间,储藏柜、书架、书桌椅(凳)、双层床;
(三)不具备以上住宿条件的按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
住宿费中已包括了水电费及管理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类似费用。对于个别学校具有特殊住宿条件(或“改制学校”),其住宿费标准,报市物价局部门核批。
三、学生在校住宿本着自愿的原则,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按学期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学校收取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年级、班级、教研室(组)和个人不准设立“帐外帐”,私立“小钱柜”自收自支。
学校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按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令的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