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价函[1999]187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的函(武民函[1998]10号)收悉。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现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各等级社会福利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律由我局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准套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二、原则上同意你局提出的社会福利院自费代养老人房间等级收费标准,具体等级,房间设施,收费标准及说明详见附表内容。
三、护理费收费等级及标准:
1、特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瘫疾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2、一级护理(半瘫疾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3、二级护理(生活自理困难)每人每月100元;
4、临终护理每人每天另加10元。
四、市儿童福利院自费代养收费标准;
1、床位费每人每月250元;
2、护理费收费等级及标准:一级护理每人每月150 元;二级护理每人每月100元。
3、伤残儿童特教、体训、智测收费标准:教育康复费每人每月200元;肢体康复训练每次20元。
五、自费代养人的伙食费、医疗费自理;自费代养的精神病人住院费、处置费按现行医疗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和收费标准自1999年9月20日起执行。
重新办理更正《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表:
自费代养老人房间等级收费标准
| 一级
| 二级
| 三级及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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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设施
| 单独卫生间、客厅、电视机、冷暖空调、电话、家具、按时供应冷热水等
| 单独卫生间、电视机、冷暖空调、家具、供应冷热水等
| 公共卫生间、有降温取暖设施、必备家具、供应冷热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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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单间每床每月500元,套间每床每月450元
| 单间每床每月400元,套间每床每月350元
| 单间每床每月300元,套间每床每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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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伙食费、
医疗费自理
| 伙食费、
医疗费自理
| 伙食费、
医疗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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