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价商[2000]201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武汉市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武汉市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农场及以下(以下简称乡镇)自来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乡、镇自来水价格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乡镇农村自来水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管理。制定乡镇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五条 乡镇自来水有条件的可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也可依据实际供水情况分类。
第六条 乡镇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水价=(成本+税金+利润+费用)/全年售水量+污水处理费/排水量。分类水价=综合水价×售水量分类结构系数(由供水企业提出)。成本和费用按财政部颁布的《农业财务制度》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供水企业按规定交纳税金;利润按成本的10%核定。
已建立污水处理设备的乡镇其污水处理费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计量征收,用于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