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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复函
(武价函[2000]112号)


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函》(武铁分函[1999]第051号)收悉。武汉市水价调整是依据国家计委、城市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水价分类。既有政策依据,又具有科学性。由于铁路系统运输主业和社会服务副业还未分离,仍然承担着居民生活以及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功能,加之供水自成本体系,一时难以分对象实行分类水价。因此统一执行交通运输水价有一定难度,为了切实做好水价管理工作,经与自来水公司协商,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供应单独用户,又能确定用水性质的,按现行分类水价执行。
  二、混合用水一时难以分表的,暂时按生产用水价格执行,并在今年之内解决分类计量后再按分类水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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