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考试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财综〔2007〕54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报送的《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函》(闽卫函[2007]220号)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考区、考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分成比例等事项的函》(闽卫函[2007]572号)悉。为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并将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设区市按规定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
1、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执业医师100元/人,其中上缴中央40元,上缴省15元,留设区市45元;助理执业医师80元/人,其中上缴中央30元,上缴省15元,留设区市35元。
2、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人,其中上缴省45元,留设区市105元。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费150元/人,其中上缴省50元,留设区市100元。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级资格考试费50元/人.科,其中上缴中央20元,上缴省10元,留设区市20元;中级资格考试费70元/人.科,其中上缴中央40元,上缴省10元,留设区市20元。
二、县(市、区)按规定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其中上缴中央8.5元,上缴省0.3元,上缴设区市0.5元,留县(市、区)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