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7〕40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四谋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加快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及产业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及相关产业,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部门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优惠内容及幅度见附件)。
第五条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经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并经依法审批转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