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武价商[2001]136号)
市水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三部委办公厅《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343号)关于“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和省物价局关于“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通过市政管网排放,污水处理费打折收取。”(鄂价能交[2001]28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缴纳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而直接排入江河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所处理的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污水经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标准的60%缴纳。
三、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转,污水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而经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