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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
(武价费[20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正式颁布前,我市不出台新的价格项目。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收集反映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严格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遵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除严格按照国家、省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执行外,其他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均需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过渡时期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医疗综合成本的基础上,适当调高技术含量较高和耗费较大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的收费标准,合并部分过细的收费标准;取消重复和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市场价部门将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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