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在农村开展的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服务,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订报刊、书籍等。
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引导和指导。
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合原则。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的监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已明令取消的各种项目,不得恢复收取,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无法律或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变成固定性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农村用水、用电价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水费要按照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照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国务院批准的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外,附加在农村用电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和附加费一律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允许搭车收费,不允许向农民集资,已改造完的电网,按国家批复的时间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过渡时期农村综合分类电价。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其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书本代收取书本费外,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禁止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