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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武价费[2002]134号)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项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

  (一)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

  (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

  (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建勤费、集资、摊派项目;

  (五)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二、全面清理整顿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财政和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各种培训活动、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

  (一)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业科技推广、畜禽防疫等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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