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社〔2007〕6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省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核定、拨付和结算工作,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闽政[2007]2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精神,现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做以下调整:
一、申请材料的报送
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所辖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情况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核。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各县(市、区)截至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会计报表;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资金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帐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专户章)。
二、申请材料的审核
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核实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等情况,严禁发生垫付、代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严禁出现虚报参合人数、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不实等问题。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各设区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
从2007年开始,省级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各县(市、区)财政结算省级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第一,结算。省级财政根据审核后的各县(市、区)截至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上年省级补助资金,多拨的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的资金予以补足。
第二,预拨。按各县(市、区)截至上年底参合的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当年省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