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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购〔2007〕4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四谋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含节水,下同)、减排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现就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约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扩大节能、减排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是通过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减排产品,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采取减排措施,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购买、使用节能、减排产品的理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51号)等文件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减排产品,对部分节能、减排产品效果突出、效益明显,同时具有通用性、有较好的规模效益的,实行强制采购。建立节能、减排产品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清单或目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引导采购单位采购清单内节能、减排产品。
  三、加强优先、强制采购的管理
  200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等中央部委已公布并定期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今后还将陆续公布节能、减排产品优先、强制采购清单。为了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品及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的我省生产的节能、减排产品,要相应制定我省节能、减排产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清单,报经省政府审定批准(或授权颁布)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fjcz.gov.cn)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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