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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07〕39号)


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实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分行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分行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资产评估项目,报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属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严格按财政部第47号令要求,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分析,以及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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