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售水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2]76号)
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庙山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夏价〔2002〕5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80号令《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区庙山自来水公司的售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7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原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不变。
三、庙山自来水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用户,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
四、你局要加强对水价和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接受价格监审。
五、上述调价方案及有关规定,自2002年10月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源费
| 到户价格
| 备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1.21
| 0.01
| 1.22
| 到户价格为最终价格,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行政事业用水
| 1.29
| 0.01
| 1.30
|
工业用水
| 1.39
| 0.02
| 1.41
|
经营服务用水
| 1.61
| 0.02
| 1.63
|
特种用水
| 1.91
| 0.02
| 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