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夏区城关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2]37号)
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夏价[2002]41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80号令《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局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区(城关地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5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原随水价征收的水资源费、排水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不变。
三、水价调整后,对供水范围内的低保户的补助措施要落实到位,具体办法由区自来水公司和区民政部门商定。
四、区自来水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降低成本扩大用户,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生活和生产用水。
五、你局要加强对水价和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上述调价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02年7月份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局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江夏区(城关地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江夏区(城关地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
源费
| 排水费
| 小计
|
现行价
| 调整价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21
| 1.39
| 0.01
| ――
| 1.40
|
二、行政事业用水
| 1.29
| 1.48
| 0.01
| ――
| 1.49
|
三、工业用水
| 1.39
| 1.53
| 0.02
| 0.064
| 1.61
|
四、经营服务用水
| 1.54
| 1.69
| 0.02
| 0.064
| 1.77
|
五、特殊用水
| 1.82
| 2.09
| 0.02
| 0.064
| 2.17
|
六、平均价格
| 1.28
| 1.4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