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带货费”的通知
(武价服[2002]83号)
各区物价局,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对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收取“带货费”是按照我局《关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非字[1992]31号)的规定执行的。最近,不断有乘客反映,收取“带货费”的规定,给乘客带来了不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尽可能为乘客提供方便,同时借鉴外地城市的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6月20日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的“带货费”,出租汽车司机对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得收取“带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