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商[2003]79号)


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请示》(武水[2003]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规定,经省物价局批准(鄂价能交函[2003]75号),同意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吨0.4元调整为每吨0.80元,随城市供水价格收取。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3年7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这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特困家庭继续实行提价补助。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武政1995102号)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原有每户每月供水补助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户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请你公司与市民政局商定落实。
  四、你公司要继续加大企业内部的管理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产业化运作。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入的使用管理,将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我局将对污水处理收费实行年度审验,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