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财社〔2007〕7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7]64号)已下发。近期,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根据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与中央出台政策的衔接,现对《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国家部署,从2008年起,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申请材料内容作如下调整,各地应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附后),闽财社[2007]64号要求报送的报表不再报送。
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所辖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情况和相关材料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包括各县(市、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二)有关附表。共需报送四张附表:
附表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包括截止上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级次、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地方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金额、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筹资与支出情况、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和人次等。
附表2:上年度已开展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非农业人口数、截止上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年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附表3:上年度新增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截止上年底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本地上年平均参保率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附表4、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