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及时编制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送至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总会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属于设区市红十字会参与使用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红十字会上报的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其财政专户。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核算。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按照总会、省财政厅的要求执行,统一使用总会NC财务系统建立的套账。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按总会彩票公益金会计科目表一设置会计科目。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按总会彩票公益金会计科目表设置会计科目。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二)省红十字会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挪用项目款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 项目的组织验收和总结。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单位写出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至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每年向总会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结束时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所有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