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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7〕7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我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社〔2007〕52 号)文件,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红十字会
二○○七年十一月

  附件:
  福建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和福建省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红十字救护师资培训、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等项目的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从省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支持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及其采购的物资。
  (二) 单独核算、有利监督的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监督。项目资金不得与其他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并单独立卷,按照项目业务活动的发生地分级归档管理。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及购置的实物和设施设备等,应以显著方式或显著位置标明 “国家或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及中国红十字会会徽等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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