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价房[2003]39号)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计办价格[2002]1153号文件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有序的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对目前在武汉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包括外地在汉勘察设计单位),应持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集中办证时间截止为2003年6月30日。届时,未办理《许可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收费。
二、此后新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资质后的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
三、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武汉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第二条规定办理。承接单项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在合同签定之后一个月内,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资质证》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间与《资质证》审验时间同步进行。
五、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合理成本价标准值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计费额成本价增加值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合理成本价标准值
单位:元/㎡